教师教育学院团委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教师教育学院团委学生会是教师教育学院学生的群众性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组织。
第二条 本会接受教师教育学院党委的领导,接受教师教育学院团委的指导,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生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河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信阳师范学院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在党的教育方针指导下,秉承“不忘初心跟党走,牢记使命为学生”的理念。充分发挥连接学院和学生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保证学院工作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工作职能,引导和带领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
第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坚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全员以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和一往无前的奋斗状态,及时有效地完成任务。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秉承“厚德崇实,善学敏行”的校训,弘扬“五四精神”,进一步强化“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意识。团结全院学生,坚定理想信念、练就过硬本领、勇于创新创造、矢志艰苦奋斗、锤炼高尚品格。为教师教育学院美好明天而努力奋斗,为建设教师教育特色鲜明、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教学研究型师范大学而努力奋斗。
第七条 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保证学生与学院沟通渠道的畅通。在维护国家、人民、学校和学院整体利益的前提下,了解广大同学的需要,反映广大同学的意愿,及时给予帮助,维护广大同学们的合法权益,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
第八条组织开展一系列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大学生思想教育、文明修身、科技文化艺术和社会实践等活动。为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搭建平台,为促进学生全面成长成才创造有利条件。
第九条 指导各部、各班、各社团开展工作,协助团委做好院内各级各类学生组织管理协调工作,并与之开展积极的合作,促进学生和学生之间、学生和老师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并加强与院系学生会的联系与交流,促进相互之间的工作协助,学习进步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凡取得信阳师范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学籍的在校本科、专科学生,并认同信阳师范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团委学生会章程,而且通过了选拔,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可有下列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会员有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有权通过正当途径和采取适当形式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实施监督的权利;
(五)部长及副部有权分配部门工作任务到个人;
(六)主席团有权分配各部门工作,并审核各部门的策划案等文件。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自身理论素养和思想觉悟;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共同努力奋斗。坚定理想信念,志存高远,脚踏实地,勇做时代的弄潮儿,在实现中国梦的生动实践中放飞青春梦想,在为人民利益的不懈奋斗中书写人生华章。
(二)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认真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三)遵守各类校规校纪,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四)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决议,认真完成部门任务,坚持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维护学生会的形象、荣誉和利益;
(五)勤奋学习、团结互助、诚实守信、奋发有为,努力提升自身全面素质。
第四章 学生会的组织机构和职权
第十三条 信阳师范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团委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对其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四条 教师教育学院团委学生会设置主席团作为其核心领导机构,设有主席一名,团委副书记一名,副主席若干名。
第十五条 学生会实行主席团集体负责制。
第十六条 教师教育学院团委学生会主席团对学生代表大会提出建议并报告工作,对外代表信阳师范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团委学生会。
教师教育学院团委学生会主席团享有下列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实施履行学生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文化艺术活动;
(三)解释教师教育学院团委学生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四)制定和修改教师教育学院团委学生会有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调整教师教育学院团委学生会的机构设置和职能;
(六)筹备组织参加学生代表大会;
(七)做好各部门、各班级学生干部的考评工作;
(八)行使团委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七条 教师教育学院团委学生会下设主席团、办公室、组织部、学术部、奖助部、纪检部、劳卫部、外联部、新媒体部、生活公益部、绘展部、文艺部、体育部等部门以及班委会。
第十八条 教师教育学院党委、团委领导负责指导和监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教师教育学院团委学生会主席团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沟通并安排工作。
第二十条 教师教育学院团委学生会负责实施主席团作出的决定及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师教育学院团委学生会主席外出时,由副主席代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师教育学院团委学生会各部门根据其职能执行教师教育学院团委学生会相应的工作与任务,并服从领导。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协助,注重对干事的思想教育与工作培养。根据实际情况,主持召开本部门对口会议,加强与各院系相应部门的沟通。
第五章 班委会
第二十三条 班委会为教师教育学院团委学生会的基本组织,班委会应团结全班同学保证本会的宗旨和任务的贯彻落实,对全班同学负责和报告工作,并根据班级具体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班委会原则上由全班同学表决产生和任免。坚持为同学们服务,贯彻落实本会精神,工作。
第二十五条 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由教师教学学院党团组织和学生会规定。
第二十六条 班委会应本着“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宗旨,在教师教育学院党政部门、团组织和学生会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六章 学生干部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招聘、选拔和考核学生干部。学生会应当重视教育、培养学生干部,提高学生干部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文化道德素养,帮助学生干部不断改进工作能力,更好地服务广大同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干部必须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树立为学生服务的思想,严格要求自己、事事以身作则;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且富有创新精神;
(三)团结广大同学,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或建议;
(四)虚心接受同学们的监督,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改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五)妥善处理工作和学习的关系。
第二十九条 学生干部由民主选举产生,经考核聘用,其职务经由教师教育学院团委学生会主席团讨论进行调动或解除职务。若因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担任工作的学生干部,可以在保留学生干部身份的前提下,解除职务。
第七章 纪律与考核
第三十条 教师教育学院团委学生会的纪律是学生干部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教师教育学院团委学生会团结、做好各项工作的保证。学生干部必须自觉接受教师教育学院团委学生会纪律的约束。
第三十一条 教师教育学院团委学生会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干部,应当本着“教育为主、警示为辅”的原则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及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教师教育学院团委学生会的纪律处分有四种:警告、严重警告、劝其辞职、撤销职务并予以解聘。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干部的纪律处分决定要实事求是,并要认真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若本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向教师教育学院团委学生会主席团或教师教育学院团委提出申诉。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取闹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每学期对学生会干部进行集中考核,对考核优异者给予一定方式的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教师教育学院团委学生会依据《教师教育学院团委学生会工作考评细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信阳师范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团委学生会。
信阳师范学院 教师教育学院团委学生会
2018年6月